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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在民法典中,胎儿和婴儿的权利区别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对大家而言,耳熟能详的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于还在怀胎十月之中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必大家是一头雾水吧。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吗?今天小编就和大家看看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能说是一般规定。为了保护即将来到这个世界的“人”的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就是说,在怀胎期间发生继承的情况下,是要将胎儿当做“人”看的。
 
  丈夫A在其妻子B怀孕期间,不幸发生意外而死亡,遗留了40万元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丈夫40万元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亲、母亲、妻子B。需要注意的是,其中还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换一句话说,在分割遗产时,还要给未诞生的胎儿亦保留一份遗产。由于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直接继承,所以只能规定在遗产中预留一部分。丈夫A的父亲、母亲、妻子各自先继承10万元的遗产,另外10万元预先保留给尚未出生的胎儿。
 
  如果小孩不幸未能存活下来,遗产继承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这个时候就要区分情况了,胎死腹中和出生后死亡对于处理预留的10万元遗产就完全不一样了。
 
  1.假如胎儿已经出生
 
  哪怕只是存活了一秒,那也算是来过这个世间走了一遭,胎儿成了婴儿,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就从遗产继承开始时就继承了A的10万元遗产。若是出生后不幸离世,继承来的10万元就成了他的遗产。
 
  2. 但是如果胎死腹中
 
  就相当于是A的10万元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A的父母亲、妻子B继承。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不只是在遗产继承方面做了特别保护。同样的还有关于获得赠与方面权利保护,也是根据胎儿出生情况判断赠与是否完成。胎儿顺利出生,就从赠与时就获得赠与的财产,否则,赠与行为自始未发生。(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