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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要不得 严重可入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鑫)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 情 回 顾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驾驶车辆,携带电瓶捕鱼器、防水皮衩、网兜等工具,在全年禁渔的珲春市密江河大马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河道内,使用捕鱼器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305条,野生林蛙6只,其中14条为陆封型大麻哈鱼,属于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法 律 依 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处了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依法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官 寄 语
 
  现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捕鱼、捞鱼、钓鱼也成为一些人的休闲放松的一种方式。本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但一些人因不懂法,或明知禁渔区或禁渔期,却存在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捕鱼不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更可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得生命安全。为此,希望社会公众努力学法守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杜绝“舌尖上的的祸端”,拒捕、拒食包括鱼在内的野生动物,共同维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