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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偷食邻居兰花,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苏松茂)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兰花爱好者。自2018年3月开始,原告陆续购买惠兰、建兰、莲瓣兰等品种的兰花放置在室外平台上。2019年11月原告返回房屋照看兰花时,发现被告在该平台上饲养八九只兔子,自己养殖的兰花被被告饲养的兔子啃食。原告就兔子啃食兰花事宜和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并未理会,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兔子再次啃食原告的兰花。此后当原告再次返回房屋时,发现室外放置的兰花被被告饲养的兔子啃食殆尽。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兔子啃食原告兰花,侵犯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8000元。
 
  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楼层中间有一平台连接。原告在紧邻平台处放置兰花,被告在靠近平台处饲养兔子,后兔子进入原告放置兰花的区域啃食兰花。原告最早于2019年11月27日发现兰花被啃食后,曾找村委调解过,但未采取其他措施。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在公共区域饲养兔子,给原告的兰花造成一定的损害,被告应予赔偿,但原告亦存在过错,原告在最初发现兰花被损之后,未采取救护兰花的措施,疏于管理,亦存在过错,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兔子损害的兰花数量、价值及损害程度,遂酌定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至此,一起由“兔子偷吃窝边草”引发的官司,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