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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3月起,这些行为入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新增了哪些罪名?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查院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孔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六、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