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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债务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前情:朋友突然找上门说自己要向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需要找个担保人,求他给帮个忙,只需合同上签个字就行,钱啊,责任啊都不用他来承担。由于碍于面子和朋友感情,就稀里糊涂的把字签了。那么就这种情况到底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那么要承担什么责任?
 
  小编解答:这种情况下,哪怕借款合同中关于您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什么都没写,只是在落款处写了三个字“担保人”,而您在后面写上了您的名字,在您与出借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您已经成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什么是保证合同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成为保证人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您的朋友不能还款,就需要您来承担责任,可不是像您的朋友说的那样什么责任也不用承担。
 
  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又分为两种,分别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一般保证就是由债务人先承担责任,债务人没钱还了,才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可以找任何一个人主张还款。这样看来是不是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要轻于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像我们上述说到的情形,在借款合同中仅在担保人处签名,对保证方式根本没有约定的,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将此项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修改看似仅是调整了几个字,但是后果可谓是颠覆性的,将无约定时的推定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变为了一般保证,无疑是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但在这里还是劝广大网友们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慎重,在借款合同上潇洒的签名带来的可能是巨大的债务负担。
 
  小编提醒:所以说不管什么时候,涉及到在担保人处签字我们还是要慎重的。(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