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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套路深,网恋需谨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如果我有罪,请让法律制裁我,而不是让一个小偷惯犯来欺骗我的感情,偷走我的钱财……”因为一次网恋奔现,李女士(化名)的心情跌到谷底。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夏天,张三(化名)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李女士并添加好友,之后,两人开始了频繁的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三觉得时机已经成熟了,便动身前往李女士所在的地区,李女士将其接到家里。
 
  张三以购买生活用品为由将李女士支走后,把李女士的金戒指、金项链、手表及手机等物品全部卷走,销赃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并挥霍一空。
 
  东窗事发后,张三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同日立案。今日,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张三本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到场,本次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张三认罪认罚,应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我们很难透过对方营造的形象看清他的真面目,因此,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交往中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花言巧语冲昏头脑,特别涉及到钱财时更要提高警惕。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