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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就不能服务群众了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三源浦人民法庭接收了来自北京的当事人周某的诉讼材料,因当事人周某并未与法庭联系,也未指定代理人来法院申请立案,赵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当事人周某向其了解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方面差异巨大,尤其被告张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原告周某家庭成员的关系,甚至连原告周某对父母生病时所出的医药费都进行苛责,因此被告张某经常为此类事情与原告周某发生争执。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离家出走,并切断了与原告周某的全部联系,至今未归。
 
  赵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婚姻登记地为山东省武城县,婚后亦在武城县生活,原告周某的住所地户籍地均为武城县,被告张某户籍地在三源浦镇,但其并未居住在户籍地。通过赵法官的实地调查发现被告张某一直未回到户籍地生活,现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通过对原告周某释法说理,原告周某表示会在有管辖权的武城县起诉,但是因原告周某距离三源浦镇路途遥远,于是他申请本院去被告张某的户籍地开具张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本着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虽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法院并没有拒绝原告周某的请求,赵法官去了被告的户籍地村委会开具了相关的证明,与原告周某的诉讼材料一起邮寄给了周某。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