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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为何要现场勘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在很多案件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下面一起来看一下二道江区法院法官去现场勘查的情况吧……
 
  本次勘查的涉案标的物是一辆铲车,那么到底为啥勘查呢?
 
  原来,毛某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因其公司与另一公司发生纠纷急用钱,遂向毛某借款3.5万元。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后,被告以“铲车抵押协议”的形式向毛某出具了借款凭证,该协议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标准,并用被告单位的一台“厦工50铲车”作为前述借款的担保。
 
  但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毛某起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被告无法按期还款,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对欠款有限清偿。
 
  在接到毛某与被告公司的纠纷案件后,速裁团队衣思法官第一时间来到了担保标的物所在的厂区,在原告方的陪同下对案件所涉及的铲车进行了实地勘察,仔细了解了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为日后作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勘验时,会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进行当庭宣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