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提高当事人保全意识 从源头解决执行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加依娜尓)现今,由于很多案件当事人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给被执行人转移、变更财产提供了机会。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执行人无财产提供执行,判决结果的履行变得遥遥无期,最终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所以能最大限度防止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就是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这就叫做诉前财产保全。
 
  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仅从眼下的执行案件出发,更要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从抓好诉前财产保全下手,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登记之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高当事人保全意识,从源头开始查控财产,减少执行风险,提升案件办理效果,提高案件执行保障。这样才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能提高案件执结率。充分利用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也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有利抓手。诉讼各环节各衔接,各庭室配合,共同发力,形成合力,才能加快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进程。
 
  法官提醒,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民事争议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任何有关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持有股权、有价证券等都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的法院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同时也可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