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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工人触电身亡,谁应该为此负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杜鹃)近日,河南新蔡法院审结一起施工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终审认定,部分被告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群(化名,被告)为装修自家7楼的房屋,雇佣杨东(身亡者,化名)与其妻子曹氏(化名,原告)及杨三(化名,被告),进行吊装沙子工作,由赵群提供电源线,杨三提供设备上料机。2018年8月25日10时许,杨三上料时发现有漏电现象就停止操作,而杨东以事情不大为由接替杨三继续操作上料机完成上料工作。8楼的住户袁磊(化名,被告)从袁林(化名,被告)处购买地板砖进行装修,因装修后有剩余地板砖,故袁林与赵群协商,在上料结束后由赵群安排杨东将剩余的地板砖通过上料机运至楼下。而不幸的是,由于施工现场没有安装防坠落、防触电等安全防护设施,就在杨东吊运地板砖的过程中再次发生漏电现象,杨东不幸触电身亡。杨东的家人曹氏以杨三、袁林、袁磊、赵群、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电力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进行连带赔偿。杨东的母亲共生育包括杨东在内的7个子女,杨东与妻子曹氏生育有2个子女,女儿杨香某已成年,儿子杨阳某尚未成年。
 
  本院曾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豫1729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三、赵群、物业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2月1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民终288号民事裁定,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3月14日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受理后反复查证事实情况,认为受害人杨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从事房屋装修吊装上料,应对自己从事工作存在的安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明知有漏电情况发生,放任自身安全危险,操作已经发现漏电的机械设备,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对该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三作为承揽合同的共同受益人,发现有漏电现象后,没有极力劝阻停止施工,而是积极协助杨东继续施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一致的责任。被告赵群在自己的承揽合同结束后,仍安排杨东为被告袁林往楼下吊运地板砖,杨东是在听从赵群的指挥过程中触电死亡的,赵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袁林接受了杨东提供的无偿帮工行为,并且杨东是在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触电死亡的,作为受益人的袁林也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被告赵群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收取包括用电在内的装修费用,作为物业管理者对于小区内业主房屋装修用电,应进行相应监督管理,对于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制止、纠正不力,其没有完全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被告赵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磊安排指示杨东实施了吊运地板砖的行为,被告袁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同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房地产公司、供电公司对杨东触电身亡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上述被告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杨三、赵群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袁林、物业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杨东的家人曹氏等人认为房地产公司及供电公司在未验收合格情况下交付房屋、供给电力,与杨东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袁磊作为地板砖的实际拥有者和受益者,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被告袁林以杨东并非是帮工行为,自己并非受益者,袁磊才是实际受益者为由,双方均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是好心帮忙,顺手运送地板砖,但是承揽者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物业公司对私拉乱拉电线也没有尽到制止督改义务,伤亡者本身明知漏电仍不注意自我保护,所有人的放任、忽视、无所谓,造成了这次意外发生,所有人都要对这条生命的消失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施工者还是承揽者还是监督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慎之又慎。(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