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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平阴县出台《农村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
  山东法制传媒讯:近日,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平阴县正式出台了《农村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在幸福院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责任主体方面,该办法规定,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幸福院的正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院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幸福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其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于对象的入住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农村幸福院服务的对象以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居)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不得接收入院。
 
  院务、运营、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县财政按照1:1比例与市财政配套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镇(街道)根据运营情况给予幸福院适当补贴。同时,办法提出了村(居)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逐步建立尊老、敬老、养老的长效机制。
 
  此外,县民政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对各农村幸福院进行检查考核,年底根据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考核情况进行打分,抽查以随机抽查、暗访、邻里访问的形式进行,抽查情况将作为是否发放运营补贴的主要依据。对运营达不到要求、不开门、无老年人活动、卫生脏乱差现象的视为不合格,根据抽查不合格次数扣减本年度一定比例运营经费。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各基层幸福院建设运营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为基层养老服务场所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操作规范,对于基层养老服务的发展必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苏红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