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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10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解纷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巧用“六个一”解纷方案诉前化解批量货款纠纷
 
  案例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抓关键、保交房,稳步化解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延误纠纷
 
  案例3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快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4
 
  滕州市人民法院三调联动诉前化解健身机构会员卡退费系列纠纷
 
  案例5
 
  “审理一案化解一片”,东营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涉218户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例6
 
  临朐县人民法院诉前温情化解祖孙家事纠纷
 
  案例7
 
  坚持能动司法、多方联动,汶上县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案例8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115名业主与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例9
 
  临沭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统筹化解诉讼关联的956户村户土地承包费纠纷案
 
  案例10
 
  莘县人民法院向前延伸,涉及18个村委承包合同纠纷诉前妥善化解
 
  案例11
 
  临清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农村煤改气工程引发的纠纷
 
  案例12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早介入、促签约,前端化解省城重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案例13
 
  青岛海事法院“释法+用情”成功帮助粗心船长挽回工资
 
  案例14
 
  行业专家以评审促调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破解证据僵局化解建工纠纷
 
  案例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巧用“六个一”解纷方案诉前化解批量货款纠纷
 
  【基本案情】
 
  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某建筑公司拥有特级施工总包资质,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有承建项目。受多种因素影响,该建筑公司拖欠数百家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各地的供应商陆续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建筑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同时要求保全被告各地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和设备物资。若处理不当,将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为妥善化解纠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制定“六个一”化解方案:一是统一解纷流程。明确案件接收、对接、调查举证及委派调解的流程、节点和标准。二是指定对接团队。明确该类纠纷由指定法官团队对接化解,团队引导原告选择省时、省力、省钱的诉前调解程序。三是建立联络机制。团队在收案当日联络被告案件主管并推送案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原告的联系对接情况反馈至团队。四是建立要素数据库。团队指导原被告提交合同、签证、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并制作纠纷要素数据库。围绕清晰明确的纠纷要素,指导法官委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各方进行线上+线下质证调解;30天内调解不成功的,转入速裁程序进行速裁快审。五是设立保全资金账户。对坚持要求诉前保全的原告,由被告提供足额的保全备用资金账户,尽量避免查封被告涉案项目部的资产,以保障相关项目顺利施工。六是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委派特邀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尽量减少外地当事人诉累;同时通过济南市历下区矛调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开展线下调解,为济南市周边的当事人提供多元解纷渠道。法官团队联动住建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培训座谈、提供示范案例、发出司法建议,围绕建筑购销业务的风险防控、业务监管法律实务,协助建筑企业完善风控机制。2022年以来,法官团队调解成功171件涉被告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2.3亿元,涉案的建设项目均未因财产保全措施产生停工影响。
 
  【典型意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针对建筑行业纠纷化解制定的“六个一”工作方案,不仅化解了批量的房地产纠纷,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施工,而且主动服务大局,通过非诉讼方式,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抓关键、保交房,稳步化解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延误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青岛某湾房地产项目发包方,被告青岛某建设集团系该工程施工单位。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合同推进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事项,且催告后仍拒不整改。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被告提出反诉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涉案项目中商品房144套(已经销售完毕)、人才房512套,涉及群众切实利益,如果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将影响业主入住和子女入学。
 
  【调解过程及效果】
 
  指导法官从督促及时交付房屋这个基础问题入手,提出了双方先搁置争议达成和解、及时复工复产、保证及时向业主交付楼房的调解方案。同时,调解团队积极跟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谈判与磋商,联合社区、街道,最终协调双方就剩余工程的工作量每个月、每个楼座的施工工序、施工项目、施工周期、施工人员数量以及资金拨付进行了细化确认。在此基础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后续协议的履行作出了保证。
 
  【典型意义】
 
  这起涉及建房交房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法院在收到诉状后,优先解决涉案房地产项目推进中的关键问题,找准纠纷症结,对症下药,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3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快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驾车超速行驶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2年11月,李某将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非诉挺前,凝聚合力协同疏导。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启动诉调对接机制,与保险行业协会、交警、特邀律师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诉前调解,其间,举行了听证会,除阐明责任划分依据、责任承担法律适用及保险赔偿范围等,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固定。
 
  二、速裁支撑,高效保障合法权益。经多次调解后,李某家属表示李某是“植物人”状态,家庭已经负担不起巨额治疗费用,濒临崩溃,不愿再继续调解。法院立即开通“绿色通道”,速裁团队从立案、开庭到审结,仅用了10天时间,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75万余元。
 
  三、建议并行,以“小支点”撬动行业治理大格局。宣判后,李某家属没有等到理赔款,却等到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状。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上诉的真正原因是为了拖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间。就此,两级法院联合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指出,保险公司除营利外,还有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同时建议保险公司设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考核指标。司法建议发出后,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即刻联系法院,各方对该问题的行业治理进行了沟通对接和研究。随后,保险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说明,对照司法建议逐条阐述其整改情况,撤回对该案的上诉,并向李某足额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业自治的有力措施。该案就是淄博两级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动缩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及时发现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影响群众利益的典型共性问题,通过高质量建议推动行业解纷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提升,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多赢效果,用能动司法彰显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案例4
 
  滕州市人民法院
 
  三调联动诉前化解健身机构会员卡退费系列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7、8月间,滕州市人民法院陆续接到72起当事人起诉滕州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的案件,诉讼请求类似,为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会员卡里的余额。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迅速预警,排查风险。法官团队经过走访排查,了解到此次纠纷起因是健身公司租赁的经营地点拆迁开发,导致其无法继续营业。该健身公司涉及会员人数达2100余人,涉及会员退费金额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引发其他问题。
 
  二、耐心调解,制定方案。法官团队组织健身公司负责人与会员代表进行会谈,听取意见。经过多次沟通,针对健身公司现状及会员诉求,初步制定调解方案:对于一部分不再有健身需求的会员,健身公司将会员卡内余额折扣退现;对于另一部分有健身需求的会员,通过转移权益的方式,将会员卡转至市内另一家健身场所,让会员继续享受健身服务。
 
  三是部门联动,多方解纷。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参与到该案纠纷化解工作中。经多方配合共同调解,当事人最终接受调解方案,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并且该案的调解方案也延续至后续纠纷中继续适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健身卡会员众多,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滕州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充分听取多方当事人意见,制定出符合不同群体利益的调解方案。人民法院组织多方调解力量,共同发力进行调解,让调解结果兼顾消费者、公司等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例5
 
  “审理一案化解一片”
 
  东营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涉218户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东营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交房及办理房产证期限,但因疫情等因素,未能如期交房并如约办理房产证。218户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吹哨预警,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东营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批量纠纷,及时启动预警机制,报请区矛调中心,按照“吹哨”制度,召开信访、住建、司法、社区、物业、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会商研判会议,群策群力研究纠纷调解处理方案。
 
  二、调解优先,将批量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依法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指派速裁法官加大诉前调解指导力度,厘清案情及争议焦点,引导开发商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加快处理进度,由速裁团队即时司法确认,近七成的业主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亦按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三、速裁快审,为后续案件提供示范解决方案。从诉前调解不成、坚持起诉的案件中选取2件典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指派速裁团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厘清各方责任,统一裁判尺度,经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开发商自动履行,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促成其他纠纷在诉中达成调解或撤诉。最终违约金全部赔付到位。
 
  四、释法明理,将判后答疑贯穿解纷始终。公布生效的判决结果,对于有法律疑难问题、不知如何维权的业主,坚持专人答疑接待,让业主充分了解纠纷处理过程,自行选择处理方式,切实减轻业主诉累,避免方案不一、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亦促成其余未起诉的业主参照法院判决结果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矛盾风险排查作用,把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批量纠纷向当地矛调中心报告,及时启动“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联合多方力量,妥善将该系列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
 
  案例6
 
  临朐县人民法院
 
  诉前温情化解祖孙家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老张次子张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唯一女儿小张只有8岁,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张某生前与王某已离婚。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后,保险公司将63万元死亡赔偿金交至法院,张家祖孙对该笔赔偿金分割存在分歧,导致一直无法领取,85岁的老张将孙女告上法庭,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此纠纷及时启动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及时研判。原被告双方系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双方又是至亲关系,如单纯的就案办案只会激化祖孙俩的矛盾,加剧亲情隔阂。通过了解发现双方争论激烈但并未互相抱怨,说明仍顾及祖孙亲情,为调解留下空间。
 
  二、多方联动化解。为了弥补祖孙间的亲情裂痕,妥善化解矛盾,指导法官联合人民调解员、社区网格员、代理律师等解纷力量,做足准备工作。一方面,与社区网格员走访四邻,详细了解纠纷背景、当事人家庭等情况,另一方面,联系双方处理交通事故时委托的律师,深入沟通交流,促成双方代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为调解奠定基础。
 
  三、悉心释法明理。指导法官、人民调解员、律师、社区网格员一起到老人家中,通过唠家常的方式与老人沟通,从理解老年丧子之痛、双方以后生活对经济的依赖程度等多方面释法说理,终于打动了老人。老人抱着孙女老泪纵横,表示自己已经年老,物质需求很少,把孩子抚养好才是对去世儿子的最大慰藉。最终老人在分配比例上作出让步,在指导法官的指导下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及时领取了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办案人员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多次联合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走访、联系、调解,让当事人用最低的诉讼成本,化解了一场即将对簿公堂的“家庭危机”,以诉前调解的温情凝聚了祖孙亲情,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
 
  案例7
 
  坚持能动司法、多方联动
 
  汶上县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原本和睦的家庭,却因为王某沉迷于电脑游戏而出现危机。李某终以王某不顾家庭、双方感情破裂为由,2022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全面了解了案情,并分别到李某娘家和王某家中走访,最终发现双方感情不和的症结在于翁婿方面的矛盾。经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对接基层干部初探情况。李某娘家社区的张书记是任职多年的社区干部,较熟悉社情民意。法官表明来意后,张书记向法官讲述了李某的基本情况,拟定纠纷化解方向,由张书记主动联系李某及家人做思想工作。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李某一家人愿意与王某面对面进行一次交流。
 
  二、对接乡村基层组织再舒情绪。法官广泛听取村委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调解意见,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通过与李某娘家所在的基层组织联系,多个社区干部从维护忠孝、和睦、尊老爱幼的优良民风代代相传方面对李某及家人进行了劝导,李某一家对王某的对立情绪逐步减弱。
 
  三、对接基层政法单位跟进调解。法官积极与李某娘家所在地的司法所联系,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该司法所所长专门约见了李某,在法官和所长的调解劝导下,李某逐渐袒露心声,表示她其实与王某仍有感情。只是因为王某只顾玩游戏不顾家庭,引发了家里亲人的不满。
 
  四、凝聚各方合力终化心结。李某心结一旦解开,法官便“乘胜追击”,积极邀请妇联及李某家的“明白人”到李某娘家继续调解。经过多方共努力,一家人终于吐露了各自的内心想法,一场家庭危机就此化解。半年后,法官进行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比以前更加和谐,王某也不再玩游戏,工作非常努力,并且已在城里买了房。后来,王某还委托母亲专程给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表达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和谐化解是人民法院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能动司法理念,将家事审判与社会治理相融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缩影。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过程中,横向联合司法所、妇联等部门,纵向对接基层组织、家族“明白人”,构筑起纵横交织的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将诉调对接的“调”进一步向前延伸,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8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诉前化解115名业主与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胡某某等115位业主购买了威海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2023年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重新测量面积时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普遍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依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差价款,但开发商迟迟未能退款,导致众多业主不满。业主相继诉诸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退款。
 
  【调解过程及效果】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先行审查了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书等证据,发现案涉房屋实际面积确实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业主们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随后,调解员又在指导法官的指导下,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逐户计算房屋差价款,发现各业主差价款金额大小不一,同时了解到开发商近几年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暂时无力退款。
 
  掌握了此次情况后,调解团队首先安抚众多业主情绪,同时根据各家不同情况设计了两套调解方案:其一,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由开发商将房屋差价款直接支付给该小区物业公司,以抵顶业主将来发生的物业费;其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敦促开发商到期后积极履行。因为调解方案兼顾了双方权益,而且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方案设计合理,得到了绝大部分业主的信任和肯定,仅15天,115起案件便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官团队查明事实,兼顾各方利益,发现开发商自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事实后,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引导开发商主动向业主表明态度,赢得业主谅解,避免矛盾升级。根据实际确定方案,灵活调解,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调解方案公平合理,取得了广大业主的信任,这起群体案件才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9
 
  临沭县人民法院
 
  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统筹化解诉讼关联的956户村户土地承包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机合作社以某农业公司拖欠机械作业费为由,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该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发现某农业公司尚牵涉拖欠四个村956户村民土地承包费纠纷,已半年之久,如果能一并解决,就可以有效避免大批量后续纠纷。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为尽快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临沭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决定在审理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时,一并统筹调解农业公司拖欠956户村民承包费问题。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汇聚解纷合力。临沭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将纠纷情况向乡镇党委作了专题汇报,提出化解意见建议,确保调处工作有序开展。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综治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单位组成的化解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头开展工作。
 
  二、全面梳理案情,制定解纷方案。依托“一镇街一法官”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街法官熟悉当地乡情民情的优势,与工作专班成员分工协作,针对农业公司未如约支付承包费、已收割小麦的销售价款不足以支付承包费等不同情形,指导工作人员分别制定了详细预案。逐户走访村民征求意见,厘清争议焦点,摸清矛盾纠纷症结,科学制定调解方案。对部分不熟悉法律法规的村民,进行现场普法,对农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初步缓和村民与农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三、因案问诊施策,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农业公司负责人沟通联系,针对其失约、违约行为,耐心释法析理,多角度分析利弊得失。农业公司负责人逐渐认可调解方案,但受限于公司经营状况,一时不能足额支付承包费。眼看纠纷有了转机,法官趁热打铁,立即调整调解策略,改为分期付款并建议剩余承包费机械费在小麦收割当天全部清偿。经过13天的不懈努力,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农业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分3次将所欠的158万元承包费转至指定账户,农机合作社也自愿放弃索要拖欠的机械费利息。158万元承包费已全部发放到956户村民手中。
 
  【典型意义】
 
  956户村民的土地承包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就地化解,极易衍生大批量诉讼。本案中,临沭县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树立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促成956起纠纷“止于诉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调多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最大限度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案例10
 
  莘县人民法院
 
  向前延伸,涉及18个村委承包合同纠纷诉前妥善化解
 
  【基本案情】
 
  2018年,莘县某乡镇32个村集体建设冬暖式大棚120余座,经各村集体研究决定,该120余座大棚承包给被告某合作社经营。2022年,被告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大棚承包费160余万元,各村村委会因此无法向村民支付占用承包地费用,引起村民不满。其中18个村委会(涉及到65个大棚)于2022年5月24日将某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承包金、违约金,解除承包合同。为妥善化解纠纷,莘县人民法院朝城法庭启动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一、坚持党委领导,转变办案理念。莘县人民法院接到案件材料后,及时到各村现场勘验调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调查后发现,双方前期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主要争议在违约事实的认定。之后,莘县人民法院又专门向村委会所在地的古城镇党委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党委协调基层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二、强化各方联动,形成解纷合力。在莘县人民法院建议下,辖区镇党委针对该批案件建立法庭庭长、派出所长、司法所长、乡镇副镇长、村委会主任在内的“五长”矛盾联调机制,由镇政府出面统一协调涉及该批纠纷各村委会的意见,由村委会出面做涉及群众的工作,消弭群众不满情绪,莘县法院派法官提供法律支持,从依法诚信经营、违约后果等方面释法明理。
 
  三、保障群众参与,做实解纷效果。莘县人民法院指导村委会在涉及矛盾纠纷的农户中每村选取一名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调解,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法官及调解员又多次到纠纷发生地点、大棚所在村庄开展现场调解,以讲法律、拉家常的方式详细向群众阐明利弊、说明诉讼风险。经过十余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及140余户村民大棚收益的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向前延伸,实质解纷,莘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诉前调解+多方联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汇聚多方力量,妥善化解关乎上百户大棚种植户的纠纷,避免“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安宁。莘县作为大棚种植面较广的地区,该类纠纷的妥善化解起到了化解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成为莘县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
 
  案例11
 
  临清市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农村煤改气工程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张某等5人分别与聊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壁挂炉用工合同》,在农村煤改气项目中从事壁挂炉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仅支付部分安装费用,尚欠张某等5人劳务费共计38万余元。经张某等5人多次讨要,公司以涉案工程发包方至今未将工程款足额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张某等人经多方反映无果,于2023年7月将聊城某建筑公司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提前介入,变被动为主动。临清市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后,为尽快化解纠纷,与信访局及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工作,全面了解情况,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及时确定指导法官。
 
  二、能动司法,化干戈为玉帛。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为尽快化解纠纷,在立案庭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诉前调解,聊城某建筑公司同意在发包方拨款后,第一时间将劳务费支付给张某等人,住建部门将对款项的支付情况予以监督。但是,张某等人对后续款项支付过于担忧,还是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
 
  三、司法确认,实现多方共赢。对于张某等人的担忧,指导法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张某等人在得知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后,随即与聊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由于指导法官提前跟进指导调解,对案件事实非常了解,临清市人民法院很快就为五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从诉前环节发力,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切实高效的化解了一场涉及农村煤改气工程项目的纠纷,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力乡村振兴。
 
  案例12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早介入、促签约,前端化解省城重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基本案情】
 
  济南市千佛山片区综合整治工作是推进“泉·城文化景观”申遗的重大民生工程,千佛山北入口改造项目启动后,2021年6月-8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短时间内便收到63户片区居民起诉撤销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案件。经了解,群众起诉征收决定实质是对补偿利益存有异议,而此时距可以享受的较大补偿奖励期限不足五天。为了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一、府院联动“问诊把脉”,汇聚合力化解纠纷。法院启动府院联动协同机制,跟进对接座谈,会商确定调解预案。调解当日,4名法官带领20余名司法辅助人员,与政府7个工作组30余名工作人员一起,根据居民的诉求,分工负责对现场60余户居民进行释法说理,解释拆迁政策,并就后续补偿细节听取居民意见,协商解决方案。
 
  二、院庭长担当作为,“头雁”示范作用彰显。纠纷发生伊始院长第一时间与政府座谈协商,全程指挥调解工作;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带队细商调解预案,逐人逐户开展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工作,陆续签订协议36份,5户同意入户评估,项目签约率新增5个百分点。纠纷化解率达到68.75%,片区居民、代理律师及政府纷纷致电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三、调解功能末端延伸,畅通纠纷化解“最后一公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尚未签约的15户居民的诉求并案审理,法官及时跟进引导理性诉讼,加强判后答疑,发挥个案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适时向片区其他群众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保障了重大民生工程建设进度。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加强诉源治理,推动涉众案件实质解纷,服务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汇聚解纷合力,深入矛盾纠纷的源头一线,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不仅将纠纷化解于诉前,更帮助当地政府把后续补偿问题“一揽子”解决,及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13
 
  青岛海事法院
 
  “释法+用情”成功帮助粗心船长挽回工资
 
  【基本案情】
 
  丁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了《船长聘用合同》,约定丁某在远洋渔船上担任船长,在保底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渔货捕捞量提成,船长应在日常作业及航行中严格遵守航海规定及国际法规,如因为船长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而发生违规,公司有权扣船长当年保底工资50%。合同到期后,丁某要求渔业公司支付工资19万余元,渔业公司以丁某在船期间有违规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分歧点。渔业公司称丁某作业的渔船在公海捕捞期间,因同时悬挂他国国旗和中国国旗,违反了公海上悬挂船旗的规则,导致该公司被扣除国际履约奖补资金约60万元。渔业公司认为,丁某作为船长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公司产生损失,公司不应该再向丁某支付工资。丁某认为,其只是一时疏忽,过失较小,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调解员了解有关公海航行规则后得知,在公海航行时悬挂两国国旗属于违规行为。调解员向丁某耐心讲解了有关规定,丁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同意降低工资。但公司坚持认为丁某的行为导致损失巨大,不同意支付工资。调解员多次与公司沟通,从情理上讲述远洋作业的枯燥与艰辛,船员在海上作业两年多无法归家,因工作失误不支付工资,缺乏人文关怀,也会对公司今后的船员聘用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按照合同规定,也应支付50%的保底工资。最终以公司支付丁某8万元,案件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远洋渔业快速发展,涉远洋船员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该类纠纷涉及到大洋、过洋作业中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约定。在本案调解中,调解员充分释明条约规定,通过情与法结合的方式,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成功化解了纠纷,与此同时,也作为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提升了远洋船员与船东的法治意识和履约能力,达到了“受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案例14
 
  行业专家以评审促调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破解证据僵局化解建工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广建设公司与被告某龙建设公司、第三人某亮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先期垫资施工、未签订合同,因中途退场与被告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一审法院确认了原告进行了施工的事实,但是因无法认定原告参与案涉施工的具体范围及工程量,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派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进行审前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一、调解员首先组织各方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该工程原告先期施工,因为价格问题没有签订合同中途退场,第三人接手后与被告签订了分包施工合同,施工部分工程以后也退场;被告与第三人办理了部分工程结算;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管理人员交叉,双方能够对各自施工的工程节点进行确认。
 
  二、其次分析争议焦点,明确各自的主张和证据、理由。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是转包关系,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照总承包合同单价结算,理由是前期从场地平整到临时设施都是自己垫资施工;被告认为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理由是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范围包括原告施工的部分,并且已向第三人支付了足够多的工程款。
 
  三、最后从技术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结算标准的问题,调解员向原告释明总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差别,说服原告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市场价格公平结算。对于被告是否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组织专业人员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确认被告所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涵盖第三人撤场前的工程量。同时要求被告先完成与第三人的结算,再扣除原告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就是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款项。调解员也组织专家对被告与第三人的分包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分包单价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原告用同样的价格结算也是公平的。经过耐心协调引导,三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没有施工合同、没有施工节点签证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量和结算单价等多个争议并存的案例。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通常思维,需要原告提供具体施工范围的有效证据,但是原告在离场时没有保留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更无法取得;即使进行价格鉴定,也难以得出合理的结果。双方经过近两年的诉讼已经进入僵局。调解员按照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技术思维,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化解了一场争议大,周期长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山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