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省先模人物巡回宣讲活动走进省交通运输厅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八一建军节的法律知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南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我们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大幕。人民军队从此诞生。此后,每年8月1日,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今天,是八月一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九十六周年,让我们学习一下关于军人的法律常识。
 
  1、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军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3、对军人的其他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月一日,是平凡的一天,也是意义非凡的一天。感谢你们铁骨铮铮的坚守,维护着祖国的和平与稳定。献礼“最可爱的人”。(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李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