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赵庆浪 宋光学)2021年3月19日,家住遵义市汇川区的吕某松来到道真法院旧城法庭,诉请前妻王某敏支付离婚补偿款10000元。法庭当场立案后,考虑到当事人居住在汇川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便告知吕某松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于是吕某松当天便返回了遵义。
法官在送达平台通过运营商查询到王某敏的联系方式,与王某敏取得电话联系后,王某敏表示“前夫拿走了我的金银首饰,不会给他离婚补偿”。吕某松表示“如果不给钱,就算离婚了,我也不让她好过”。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
法官再次通过电话劝解王某敏,告知其离婚时双方关于“离婚补偿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守约定支付补偿,同时既然要离婚,就好聚好散,王某敏最终同意支付补偿,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减少部分补偿款。法官又拨通吕某松的电话,对其纾解情绪,希望双方都能各自退一步。最终吕某松主动提出 “只要她给我4000,大家各不相欠。”
王某敏最终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000元补偿金。吕某松则通过微信向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原告吕某松到法院“最多跑一次”,被告王某敏“一部手机也打了官司”,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最大化减少,诉累得到了最大化减轻,充分体现了法官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该案的宋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