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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一男子酒后寻衅滋事被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李群霞)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超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0年1月15日,田某冲邀请王某超、田某等人到家吃饭,席间,王某超称与田某会车时按喇叭未回而辱骂田某,并扬言要打田某,田某认为王某超已喝酒醉,不予理会。饭后,各自回家,王某超发微信再次辱骂田某,田某未回应,便把车停在后坪乡某村卫生室旁后到冯某强家,几分钟后,王某超驾驶其轿车来到冯某强家门口,下车找田某未果,便拿一凳子砸向田某车尾部。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田某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44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普法: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总是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借酒撒疯,酒醒后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聚会饮酒还需量力而行,切莫贪杯,以免造成严重后果,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