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朴晶敏)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2月10日、11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进山套野兔吃,便带着自制的10个铁索猎套,先后两次到禁猎区珲春林业局凉水林场某林班内,捕杀了一只野兔,二被告人在下山的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二被告人捕杀的野兔属于兔形目兔科东北兔。
法 律 依 据
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 官 寄 语
很多人对捕杀一只野兔属于犯罪并判刑,感到不可思议,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
?近年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快审快结了一批非法狩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释法,增强辖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呼吁大家革除贪吃野味的陋习,做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