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何博伦)时值春季,万物复苏,正是通化地区备耕的好时节。然而,不少人为了节省成本、体力与时间,用“烧”的方法去清除野外荒草与废弃秸秆,殊不知,这给自身及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倘若烧荒时用火不慎,火势极易随干燥春风蔓延引发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这种行为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为失火罪。
【案例释法】2019年5月正值防火期,林业部门联合各村村民委员会利用大喇叭循环广播,宣传禁止村民野外用火、野外烧荒及相关危害。家住通化县英额布镇的吴女士在明知禁止野外用火及野外用火可能导致火灾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带打火机引燃自家农田内的秸秆进行烧荒。由于当日风力较大,过于“自信”的吴女士未能有效控制火源,冲天的火光与刺鼻的浓烟引起了同村村民们的注意,村民们急忙给消防队打电话寻求帮助,并带着水桶等灭火工具赶往吴女士的农田内进行扑灭,却只是杯水车薪。这场烧荒最终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被害人韩某所有的天然林被烧,经鉴定,现场过火面积为46.5亩,造成31.8亩林地受灾,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根据相关证据,通化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吴女士这一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化县法院提醒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春季天干物燥,大风天频发,飞火非常容易引燃周边的可燃物,一旦火势蔓延,不仅损害公私财物、危及生命,甚至使当事人承担法律的惩罚。不要随便焚烧垃圾、荒草等易燃可燃物品,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防火意识、做好防火措施、远离火灾威胁。(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