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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盗窃案中的两犯罪嫌疑人 一人提起公诉、一人不起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许维 罗先芬)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陈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陈某某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付某某不起诉。
 
  案情回顾:2020年1月17日,陈某某、付某某从贵州省兴义市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县城某酒吧上班,从事DJ工作。上了一个星期左右后,酒吧未能正常营业,年后初三晚上凌晨,陈某某、付某某翻窗进入酒吧大厅内,陈某某将放置在DJ台上的碟机和混音台拆线后搬走,付某某帮助陈某某搬运。后二人将碟机和混音台带回兴义,由陈某某保管,后陈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将碟机和混音台卖至兴义一DJ培训室,分给付某某1100元。被害人报案后,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2月22日将陈某某、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付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碟机和混音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0元。
 
  陈某某供述:他们二人从兴义到玉屏来上班,与酒吧老板约定日结工资,但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酒吧不能正常营业,上了一个星期左右,未能结到工资,就产生了将酒吧财物拿走抵扣工资的想法。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两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从兴义赶至玉屏,和被害人进行商议,欲达成和解,争取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两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被害人之间的对于打碟机和混音台的权属问题,赔偿款未能交至被害人,后将款项提交到玉屏县公安局。虽然嫌疑人与被害人未能达成刑事和解,但考虑到案发时的特殊情况,二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该院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玉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都自愿认罪认罚,因付某某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相对于陈某某,其在盗窃过程中其起辅助作用,即系从犯,事后分赃获利少,因此,本院依法对付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起到良好的教育、感化、挽救、矫正的效果,同时针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继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和严厉打击打态势。
 
  【法条链接】  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维护自己的权益应采取合法手段,使用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结果必然得不偿失。(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