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晨 高琦)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县长白镇某社区当事人张某在诉讼活动时不尊重司法礼仪当庭遭训诫。
当天,该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并按程序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开庭前书记员已向到庭人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告知所有到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及违纪后果。在随后庭审时,主审案件法官在进行法庭调查询问徐某问题,张某对徐某的回答的问题不满意,无视法庭纪律,不经允许随即打断徐某发言,还当庭多次嘲笑徐某。主审案件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当庭对其进行了训诫。被训诫后,张某不在打断徐某的发言,并不在有嘲笑等不尊重法庭的情形。
通过这起无视法庭纪律一方当事人遭训诫案例的发生,法官郑重提醒:法庭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张某的行为扰乱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理应受到训诫。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公平的,更是不容侵犯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容践踏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向诉讼参与人和旁听者人员宣布法庭纪律,目的是确保法庭秩序和庭审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