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金薇)春天播种、夏天成长、秋天收获……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一村民姜某某还未等栽下了树,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对其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进行审理。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为给其父亲墓地种植树木,使用他人的三轮摩托车,将种植于敦化林业局二道沟林场20林班2小班的3棵红松采挖,在运往位于原敦化林业局二道沟林场检查站附近其父亲墓地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涉案运输林木为天然红松,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天然红松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倡议
保护珍稀植物,人人有责,红松等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不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稀植物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珍稀植物,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