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李洪成)近日,吉林省通化市柳河法院的薛法官承办了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这件交通案件中,薛法官在与双方沟通时,从案件事实出发,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调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陈情利弊、辨法析理,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本起事故中的责任,从而权衡得失,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这起交通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审后,均表示出调解意愿,想进行私下调解。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晚,薛法官就找来其他几位法官,对这起交通案件进行交流,商讨调解之法。第二天,薛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进程,双方当事人表示对误工时间和误工标准有些分歧,希望薛法官能根据相关的法律给予评判,同时希望保险公司方的代理人与其公司协调,拿出调解意见。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在薛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同日薛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柳河法院进行最终的调解,薛法官对原告表示:“年后由于受到疫情影响,需要扣除疫情期间耽误的天数,毕竟疫情期间也不能打工,再就是你住院的时间太长了,已经远远超过了应该住院的天数,不能都让被告赔偿。”原告在薛法官的细心开导下,同意更改误工天数和医药费。最终,被告方为了表达自己诚意和歉意,愿当庭在法院的见证下赔付原告方的相关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也代表其公司承诺赔付的具体时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
调解的魅力在于能让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履行责任,也能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使双方积极的参与案件中。薛法官发挥快速、方便、低成本的调解优势,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