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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检察:大半夜盗窃棺材,这胆儿也忒大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谭浪)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田某甲,对同案的罗某某、冉某某、杨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田某甲以给自己的岳母购买一副棺材为由,让田某乙帮助自己联系购买,后田某乙告知在该县思渠镇某村一户人家因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外出,有一副棺材无人看管。田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于2019年12月2日18时许,以帮忙搬运棺材为由,邀约罗某某和冉某某驾驶小货车赶往自己家中,由杨某某带路,于当日22时许赶往思渠镇某村将朱某某家放置于厢房里的一口棺材盖搬运上车,在继续搬运棺材盒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驾车拉着被盗的棺材盖逃离现场。四人在逃跑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盗棺材盖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价值20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时候,都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去获取财物,切不可通过盗窃而谋求一时之快,最终得到的只会是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村民朋友,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外出期间要锁好门窗,长期外出人员应委托亲朋好友帮忙看管和照护贵重财物,谨防财物丢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