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杨蕾)近日,贵州遵义市道真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道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贵州瓮安县人,于2018年11月,受胡某的安排在瓮安客车站乘坐瓮安至重庆的客车前往重庆为其购买毒品冰毒,王某按照胡某的指示在重庆购买到毒品冰毒之后,前往重庆界石服务区乘坐重庆至瓮安客车沿银白高速驶往本县大磏镇方向,该客车途径大磏综合检查站时,被本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后经称量,二包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为16.43克和486.44克,总净重502.87克。经抽样送检,其中甲基苯丙按含量依次分别为56.2%、47.7%。
道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共计502.8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应当在上述刑罚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涉案毒品的含量以及尚未流入社会的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为温饱奔忙时,心中应牢记贫贱不移,牺牲底线换来的物质享受能够一时却难以一世,守住根本,方能迎来人生的转机,远离毒品,才会有美好人生。(贵州遵义市道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