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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林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拐骗儿童、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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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袁平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彭某某拐骗儿童、强奸一案,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彭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
 
  2015年12月1日上午,彭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云南省广南县八达乡者纳小学,对12岁的姜某某及班主任李某谎称姜某某的奶奶住院,姜某某的妈妈叫其带姜某某去看望奶奶。班主任李某确认其为姜某某舅舅之后同意姜某某请假。彭某某带姜某某从广南县出发,途经广西西林县、百色市、北海市等地到达广东廉江市,来到廉江威王电器厂打工。姜某某的母亲彭某芬发现女儿被彭某某带走后到派出所报案。彭某某带姜某某到广东后,多次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姜某某怀孕。在此期间,姜某某尝逃跑均被彭某某抓回。2016年9月18日,姜某某产下一男婴。2017年7月20日 ,姜某某趁彭某某不注意时打电话给其母亲彭某芬让母亲办法接其回家。后彭某芬联系其表弟胡某某帮忙将姜某某接了出来,并将姜某某送回。彭某某知道姜某某逃回老家后,多次威胁姜某某的家人交出姜某某,否则就炸掉姜某某家的房子。威胁无果后,又从网上下载手榴弹图片发给姜某某的母亲及姐姐进行恐吓。另查明,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一审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彭某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姜某某并致其怀孕生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彭某某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事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人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
 
  西林县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后认为:彭某某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的罪名成立,且查明的事实能认定彭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彭某某多次奸淫幼女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致幼女怀孕且生育小孩应当认定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彭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认定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事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人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