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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澄城法院发出首份执行悬赏公告 赏金六千五百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忠 刘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澄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申请执行人权某斌的申请,近日,在该院门头LED显示屏和公告栏同时发布了一则悬赏执行公告。据了解,这是澄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尝试悬赏机制破解执行难工作的一项新举措,也是该院司法工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这一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此次悬赏涉及执行标的金额8万元及其利息,意味着赏金最高可达6500元。
 
  借钱不还玩失踪 法院发悬赏公告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生、张某侠在澄城县烟草公司门口经营烟酒店时向原告权某斌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还约定一年到期未还利息每月按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偿还了原告利息。由于拖欠原告本金,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承诺用六路开元小区单元楼或车、商店商品抵押,并承诺离开商店时一定结清。后二被告未还本付息,两人手机全停,一夜之间不知去向。2015年6月27日,二被告再次承诺在2015年年底一次性结清。二被告随即写了8万元的借据,同时让原告在借据上签字:“以此条据为准,以前利息全部结清,到期不结清,以原始借据为准,清本清息”可是后到了2015年底,二被告又无法联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还本付息。案件受理后,二被告经依法传唤后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民间借款事实清楚,合法有效,遂判决郭某生、张某侠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权某斌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22日,原告权某斌作为申请人依据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澄城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干警多次到二被执行人居所地均未见到二被执行人,通过走访了解,二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早已离开住所地,踪迹全无;经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初,申请人权某斌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悬赏申请,表示愿意用执行到位标金额的5%作为悬赏金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发布了这份悬赏公告。
 
  提供线索可获赏金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悬赏公告详细载明了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和身份证号及其照片。公告显示,凡有被执行人郭某生、张某侠财产线索者请及时与法院联系,对所提供线索若真实有效,使该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法院将依照申请人的承诺,给付案件款的5%的悬赏金。同时,法院还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据该院党组成员、负责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峥嵘讲,发出悬赏执行公告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帮助法院破解执行难题,这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他表示,在执行攻坚、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澄城法院将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发展,不断推出新举措,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司法为民“零距离”, 坚决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