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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多 女子领刑六年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王辉)近日,陕西富县法院刑事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邬某(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5亿元,获刑六年又六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孙某、王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和2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邬某先后从王某平等六十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处非法吸收资金2.15(具体为:2.1593039172亿元)亿元,在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做“过桥”(贷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到期,被告人提供资金,为贷款人融资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再为贷款人从银行贷出贷款,从中收取贷款人高额日息),给出资人支付3‰—6‰的日息,从贷款人处获取8‰的日息,将盈利与利益相关人员按约定比例分配,被告人邬某共获得非法利益800余万元。六十多名被害人处现有被告人邬某借条金额1.1亿余元,被告人邬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做“过桥”,造成出资人财产损失6400余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以提供贷款人信息、提供资金、联系资金、担保账务等方式协助被告人邬某做“过桥”,从中获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孙某从社会不特定人员被害人赵某、乔某等人处累计吸收资金1099.5余万元,交给被告人邬某做“过桥”,获取1‰的高额日息,共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造成借款人巨额财产损失。另外,被告人孙某为被告人邬某非法吸收被害人资金2107.5余万元提供担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从被害人张某等人处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70余万元,交给被告人邬某做“过桥”,从中获取1‰的高额日息。另外,被告人王某还为被告人邬某非法吸收被害人500万元的资金提供担保。被告人王某替被告人邬某退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孙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综上,被告人邬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为2.15亿元,被告人孙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为3207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为670万元,其为被告人邬某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在案发前后,其已代被告人邬某全部归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孙某、王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孙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在银行做“过桥”生意为由,非法融资,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邬某事先预谋,积极组织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孙某、王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邬某、孙某、王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陕西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