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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白法院:“老赖”专吃罚酒 被强制即刻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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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讯:(宫兆洲 于周希)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按期不兑现还款义务的被执行“老赖”杜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起初被执行人气焰嚣张,态度蛮横,当执行人员押送他即将到拘留所时只得提出愿意给付欠款,并打电话让家人将现金交到法院,该案执结。
 
  据悉,2014年7月25日该县长白镇绿江社区个体工商户王某因居住在塔山社区朋友杜某做生意资金困难,为解其暂时之忧,慷慨解囊,共借款5万余元给杜某用于做朝鲜买卖资金周转。随着时间流逝转眼间三年过去,但杜某一点也没有还款意思,王某迫于无奈向杜某催要欠款。此时,杜某的脸一下子阴沉下来:没钱……。
 
  王某见对方揣着明白装糊涂想赖账不还,他认为也没有再商量的余地了,于是于2017年6月2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并出具借据证据一份。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王某主张被告返还借款5万余元,有被告杜某出具的借条为据,且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其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依法判决杜某夫妇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长白法院判决书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杜某故意回避,躲藏法官,致案件拖了很长时间不能兑现执行,但最终法官还是找到了他,当向他谈及还款时,其极不配合,叫嚣我就是没钱你们能把我咋滴,法官不避讳告诉向他这种表现可进行司法拘留,他说你们拘吧,拘留也没钱。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决定把他送往远距长白县257公里的看守所,为此发生了本文标题一幕。(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