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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饲养猎狗抓野兔 抓获20只以上要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吕茵)“你们看,多可爱的兔子”。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改善,树林间的鸟儿、山上的野兔、刺猬越来越常见。它们活泼灵动的样子,令人不禁心生欢喜。但荣成一村民宋某却想将这份美好变成腹中之物,非法捕猎了20余只野兔和蛇。日前,宋某因非法狩猎罪被荣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5年,宋某听别人说细犬可以抓兔子,遂购买了两只细犬幼崽,精心喂养。2016年入秋后,宋某时常骑着摩托车沿村周山路遛狗,遇到野兔就放狗抓,每次抓一两只,短短两个多月抓了24只野兔,1条虎斑颈槽蛇,1条三线蛇,1条土脚蛇,并保存在家中冰柜。2016年10月8日晚,宋某与张某、郭某一起狩猎过程中,郭某当场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张某、宋某也相继落网。
 
  【法院判决】
 
  根据《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荣成市禁猎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禁猎期满再根据形势变化,确定新的禁猎期限;禁猎区为荣成市所有地区;禁猎物种为天鹅、草兔、野鸡、燕、雀、蛇等国家、省保护物种。被告人宋存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宋存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醒】
 
  非法狩猎罪惩处的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如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不受上述禁止性条件限制,只要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目前,山东大部分地区都是禁猎区,市民如想狩猎,应当首先去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政府公开信息了解狩猎具体规定,即使是狩猎区,对狩猎方式、狩猎物种也有严格要求,一旦违反,轻则违法,重则犯罪。目前我国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