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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调结家具“以次充好”消费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承诺“实木”家具发现有假
    河南新郑法院调结家具“以次充好”消费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商家满口承诺售卖的家具均为实木,收货查验后发现实木家具部分是以密度板、废料填充。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化解一起家具买卖以次充好引发的消费纠纷,通过诉前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既守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实现矛盾前端化解、案结事了人和。
 
    2026年4月,新郑市王某到龙湖镇某家具店选购椅子、茶几、妆台等家具,明确提出要购买实木材质。家具店老板李某随即向王某出示《某家具批发城销货单》,单据上明确标注桌椅为实木材质,同时李某口头承诺店内家具均符合环保标准,让王某放心购买。王某便根据李某的承诺当场选购了一应家具并全额支付货款3100元。
 
    次日,部分家具送货上门并开始安装。王某拆开家具背板、框架衔接处查验,发现椅子靠背、座垫并非实木,而是用密度板、建筑废料填充,梳妆台主材也大量使用劣质密度板,气味刺鼻,与店家的承诺及销货单标注严重不符。王某非常生气,当即联系李某告知情况,提出拒收剩余货物并要求全额退款,但李某仅同意换货,而王某对李某的诚信产生质疑,不同意换货,双方协商未果。
 
    王某无奈通过12315平台发起投诉,李某仍拒绝配合调解。王某生气地将李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400元。
 
    该院法官赵瑞莲承办了该案。诉前调解阶段,王某详细陈述了购买家具及发现材质不符的全过程,表示李某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坚决要求李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而李某则坚称所售家具均为实木,不存在造假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赵瑞莲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向李某展示了家具拆开后内部用料实拍照片,面对证据,李某又称实木木材无法制作复杂造型,椅子靠背只能使用密度板,属行业常规做法,称自己是遵照厂家说明进行销售,并未弄虚作假,不存在过错。
 
    针对李某的辩解,赵瑞莲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李某释法明理,明确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材质、用料等核心信息的法定义务。而李某事前承诺售卖为实木家具,却隐瞒部分构件使用密度板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消费欺诈的认定情形。同时又从行业陋习、店铺诚信口碑、长远经营发展角度剖析利弊,引导李某正视自身经营过错、摒弃陋习及侥幸心理。在赵瑞莲的法理阐释与利弊疏导下,李某的抵触情绪逐步消解,态度开始松动。
 
    赵瑞莲又向王某客观梳理了案件证据情况,耐心释明消费欺诈的三倍赔偿主张需依托专业司法鉴定结论予以支撑等问题,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留存的问题家具也会持续占用空间,耽误入住,引导王某理性维权、合理调整诉讼诉求。
 
    经过赵瑞莲和调解员安朝霞的不断沟通调解,最终,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愿退还王某货款2600元,案涉家具由王某自行处置;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法官赵瑞莲介绍,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与立身之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明确承诺售卖实木家具,却刻意隐瞒家具部分构件使用密度板的真实情况,属于典型的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已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家具材质是消费者选购的核心依据,经营中必须真实、全面公示商品用料、材质等关键信息,杜绝虚假宣传、隐瞒瑕疵、混淆材质的行为。同时要正视自身经营过错,摒弃行业陋习与侥幸心理,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规范销售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退款、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相应经营处罚。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