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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县法院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吉林通化县法院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斯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容触碰的民生底线。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件,用司法利剑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5年11月12日,被告人逄某某家中饲养的五头牛因不明原因陆续死亡。根据国家畜禽防疫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死因不明的畜禽必须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但逄某某为挽回个人经济损失,心存侥幸找到熟人李某某、于某某,让他俩帮忙牵线找买家。李、于二人明知这是死因不明的死牛,仍旧帮着联系了经营生鲜超市的林某某。
 
    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后,林某某出资买下五头死牛,并承诺向于某某支付介绍酬金。交易完成后,死牛被运至林某某的养殖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在明知牛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仍协助林某某拆解死牛,并将牛肉运输至其经营的生鲜超市。随后,被告人任某某将部分拆解后的牛肉销售给当地居民,非法获利。
 
    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及时阻断了问题牛肉继续流向百姓餐桌。经认定,该批牛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7名被告人销售死因不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牛肉,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承办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公共安全问题。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更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部分被告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因一时贪念参与违法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教训十分深刻。
 
    针对本案涉及的从业禁止问题,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该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通化县法院始终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如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