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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设备导致伤残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供货维修双方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车辆维修设备问题导致伤残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供货维修双方承担责任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韩冰)网购维修设备,修理汽车时设备玻璃管发生爆炸导致七级伤残,竟然是维修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当缺陷产品引发人身损害,中间商、供货方、使用者谁担责?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一起设备爆炸致残侵权纠纷案件。
 
    南阳市的张某在新郑市龙湖街道办辖区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2024年,张某花费300余元向长期合作的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网购一台汽车空调冷冻油控油器过滤工具,因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无对应型号设备,便从长期合作的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由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货至张某,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张某提供了设备使用说明书。
 
    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没有明确指明汽车空调冷冻油控油器过滤工具在维修使用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固定后再操作使用,张某便根据日常维修经验进行车辆维修,在操作中发现该汽车空调冷冻油控油器过滤工具设备玻璃管部件有损坏,张某联系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售后维权,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直接提供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售后联系方式,由张某自行对接更换配件,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更换全新玻璃管部件后,张某进行作业时,设备突发故障,导致玻璃管炸裂,致使其面部特别是眼部严重受伤,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根据张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张某眼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和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两家公司相互扯皮,无法达成一致。2026年2月份,张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院观音寺法庭庭长韩冰承办案件后,经详细核查全部证据,厘清案件核心事实,涉案设备并非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有产品,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仅提供对接采购、资料告知服务,全程未接触、流转涉案设备,对产品质量缺陷及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设备实际供货方,未能提交设备产品有效合格证明,证明设备质量合格,也无法证实爆炸事故系张某操作不当导致,可以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张某作为专业维修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专业作业资质,作业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落实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法院判决: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河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杭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除去前期垫付的医药费之外又向张某支付30余万元赔偿款,案件已终结。
 
    韩冰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供货方、生产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明确了中间商无过错不担责、缺陷产品供货方主责、使用者过错自担次责的裁判规则。同时提醒,各类经营从业者采购生产作业设备时,务必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留存采购凭证,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护。商家需严守产品质量底线,杜绝售卖不合格产品,遭遇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时,要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合理界定权责、挽回损失。”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