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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县法院沉浸式庭审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以庭代训强执法,以案释法传典韵
    ——吉林省通化县法院沉浸式庭审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为深入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展“以庭代训”法院开放日活动,精选涉社保行政争议典型案件,邀请县域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到庭观摩参训,把庭审现场变为实景法治课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法治效果。
    本次庭审公开审理的是一起涉养老保险滞纳金行政争议案件。原告丁某系县域某单位退休职工,因原工作单位破产,相关社保缴费主体缺位,需由个人自行补缴养老保险本金2200余元。然而,责任单位在征缴过程中,告知丁某除补缴本金外,需额外加收4400余元滞纳金,滞纳金金额超出本金3200余元。丁某认为该滞纳金征收标准不合理、存在过度裁量问题,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由通化县法院行政庭法官蔡宏超主审,全程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定程序,规范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过程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精准聚焦案件争议核心,围绕社保滞纳金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裁量边界等关键问题,深度融合多部法律法规开展释法说理。
    本次庭审最大亮点为精准适用《民法典》核心条款,赋能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官结合案件事实,重点援引《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益保护、公平原则、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与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社保征缴、滞纳金征收等执法工作中,不仅要恪守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更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清晰界定行政滞纳金征收的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与程序规范,厘清行政执法权力边界。
 
    不同于传统集中授课的培训模式,此次以庭代训采用“实景庭审+以案释法”的沉浸式培训方式,让参训行政执法人员零距离观摩真实行政案件审理全过程。参训人员全程认真聆听庭审、记录执法要点,直观感受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证据采信规则以及执法程序规范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典型性,现场答疑解惑、开展实操培训,针对性讲解社保执法、行政强制、权益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手把手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流程、精准适用法律。
 
    此次活动将《民法典》民事权益保护理念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深度融合,打破了法律培训与执法实践脱节的壁垒,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提升了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程序意识和规范执法能力,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中严守法律底线、恪守公平原则,精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下一步,通化县法院将持续深耕府院联动模式,聚焦群众关切的民生类行政争议案件常态化开展“以庭代训、以案释法”等活动,以高质量司法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