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蒲丽春)“检察官,多亏了你们当时坚持原则,又为我的加工厂生存发展考虑,现在厂里生产稳定,订单也没断!”近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某木材加工厂开展回访工作时,该厂负责人李某握着检察官的手,语气里满是感慨。
这番对话源于一场“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彼时,李某个人投资创办的某木材加工厂因多次收购明知系非法来源的杉原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查证据材料,综合考量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还赃款等情节,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给涉案小微企业及经营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破解“不刑不罚”的监管难题,天柱县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经审查,李某虽不需判处刑罚,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行政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7月15日,天柱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天柱县某木材加工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个人投资办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且厂内多名工人依赖该厂维持生计,若机械适用处罚标准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引发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基于此,该院同步向县林业局发出《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建议行政机关结合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企业经营实际,依法作出适度、合理的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和提示函后,县林业局依法对木材加工厂从宽处理,作出了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林业资源管理秩序,又避免了“过罚不当”对企业造成打击。
回访中,检察官实地查看了加工厂生产车间、原料堆放区,与负责人李某深入交流,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现场解答企业法律疑问,叮嘱其坚守法律红线,筑牢合法经营根基。
供稿: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