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欠物业费遭断电
河南新郑法院调解“换位思考”化解物业纠纷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静王利)家庭生活困难拖欠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断电,租户无奈退租,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恢复正常通电。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诉调中心调解了因物业纠纷引发的纠纷案件。
今年40岁的王某家住新郑市某小区。她因常年疾病缠身无法外出工作,基本生活靠年迈父母贴身照料,父母的养老钱成了全家唯一的依靠,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为了减轻一点家庭负担,王某打算把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出租,用微薄租金补贴家庭生活,这时小区物业公司竟以她此前拖欠物业费为由,在没有走任何合法催收程序和提前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对她采取了限制充值电费、甚至直接停止供电的手段,以此强行施压催缴费用,正租房的租户以没电为由退租,导致王某无法将房屋正常出租,房屋长期空置,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双方矛盾持续激化,无奈之下,王某将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区某物业公司恢复正常用电,并赔偿相应损失。
新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联合新郑市综治中心,启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调解员安朝霞采用“背对背调解+释法明理+人文关怀”的模式,全力化解双方纠纷。
在调解中,小区某物业公司则辩称,王某拖欠物业费在先,要求其足额缴纳欠费。
安朝霞首先向物业公司严正普及法律知识,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供电、供水属于供电、供水部门的专属职能,物业公司并非供电主体,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的供电。即便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也应通过催告、诉讼、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侵害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
安朝霞也向王某及其代理人厘清法律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即便对物业服务有异议,也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而非长期拒缴物业费。
安朝霞考虑到王某家庭的特殊困难,在依法释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物业公司换位思考,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彰显人文关怀。她经过多轮耐心疏导,逐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一是物业公司当场向王某赔礼道歉,承诺一周内恢复正常供电,今后绝不以停电、停水等违法方式催收物业费;同时,考虑到王某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愿免除其两个月物业费,剩余欠费允许王某分半年分期缴纳。二是王某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三是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此握手言和,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目前,双方均已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这起物业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传递了司法温情,真正实现了法理情相统一、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员安朝霞说,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倾听业主诉求、妥善化解服务纠纷。催收物业费务必通过催告、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应杜绝停电、停水、限制出入等违法违规方式,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催收目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切勿以房屋空置、服务不满意等为由,随意拒缴物业费。若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通过与物业协商、向社区或住建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自身诉求。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