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朋友使用透支惨痛教训
河南新郑法院审结转借信用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左林霞)信用卡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支付工具,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常识却常被忽视。信用卡作为金融授信产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套现。持卡人转借信用卡,不仅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亦不受法律完整保护,一旦实际使用人逾期不还,产生的征信受损、还款责任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一起因转借信用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出借信用卡给朋友的当事人后悔不已,更敲响警钟,信用卡转借不可取,法律风险需警惕。
新密市王某因工作需要长期生活在新郑。王某家庭条件普通,经济收入一般,经朋友介绍与周某相识。2017年5月,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面子,就将其名下五张信用卡交由周某使用,并叮嘱周某按时还款。
周某拿到信用卡后,陆续透支消费共计93000元。然而临近信用卡还款期限,周某却未按时还款,王某多次催促,但周某以生意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理由一再推脱。
王某深知信用卡逾期,不仅会产生高额利息、违约金,还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王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先行还清全部信用卡欠款。
2021年10月,王某又多次反复催讨,周某只好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累计借用王某信用卡93000元,并承诺逾期产生利息由其自行承担。
借条出具后,周某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催要几年后,对周某出尔反尔十分反感,遂将周某诉至新郑法院,要求周某全额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周某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证据,周某对双方之间信用卡借款累计透支93000元欠款数额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额度属于银行金融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且信用卡仅限本人合规消费使用,严禁转借、出租或供他人透支套现。王某将多张信用卡交由周某透支使用,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款的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该案中,周某实际占用信用卡资金王某已向银行清偿完毕,周某理应返还给王某。结合证据核算,扣除周某已偿还王某的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限期内返还王某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该案承办法官潘龙峰介绍,信用卡属于银行向特定持卡人发放的金融授信工具,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及额度内资金,均为银行所有的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本人财产,严禁转借他人、套现使用。一方面,出借人转借信用卡不仅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完整保护,一旦对方逾期不还,自身征信、还款责任风险全部由本人承担;另一方面,借卡透支一方切勿心存侥幸,即便借贷合同无效,但实际占用资金仍负有返还义务,逃避债务终将承担法律后果。广大群众应严守金融合规底线,规范用卡、理性借贷,远离信用卡转借、套现等违法行为,守护自身财产与信用安全。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