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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低价豪车“踩坑”河南新郑法院调结“金融抵押车”三方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 张建伟)河南新郑市苏某(化名)明知有金融抵押的二手豪车存在风险,贪图便宜抱着侥幸购买,二手车商贾某(化名)、秦某(化名)为了利润知道出售权属不清的车辆要担责,只管售卖,没想到二手豪车出现风险后三方都承担责任。近日,河南新郑法院调结一起因购买“金融抵押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定分止争,也为广大二手车消费者敲响警钟。
 
    新郑市苏某因经营需要,想购置一辆高档轿车撑场面,通过微信朋友圈二手车销售商贾某,看中一辆评估价13万左右的二手奔驰轿车。该车并非贾某自有车源,而是异地二手车商秦某手中的金融抵押车。原车主赵某(化名)因生意周转,将该车抵押给秦某获取资金,并约定半年内不赎回则由秦某自行处置。待苏某接洽购车时,早已超过赎回期限。秦某明确告知苏某,该车为金融抵押车,无法正常过户,存在被抵押权人或司法机关追回的风险,且售价远低于市场评估价。苏某贪图低价与豪车门面,明知风险仍执意购买,支付7万余元购车款后顺利提车并使用近一年。
 
    好景不长,赵某因经营失败沦为被执行人,案涉奔驰轿车被列入执行财产,异地法院依法将车辆从苏某处扣押并拖走。苏某瞬间车财两空,多次找贾某、秦某协商退款,三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苏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购车款。
 
    该院驻市综治中心法官张建伟承办案件后,查明案涉车辆为金融抵押车,秦某未取得完整所有权与处分权,苏某购车时贾某与秦某均已告知风险,苏某仍自愿交易,且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一年,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无权处分及过错责任分担的规定,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无权利负担,买受人明知瑕疵仍购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张建伟组织三方背靠背调解,释明法律规定与责任划分:贾某、秦某出售权属不清车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主要退款责任;苏某明知抵押车风险、贪图低价而购车,且实际使用获益,应自负部分损失。最终三方达成和解:贾某与秦某共同退还苏某购车款4万余元,纠纷圆满化解。
 
    张建伟说:“该案是典型的抵押车交易纠纷,折射出二手车市场中“重价格、轻权属”的交易误区。抵押车看似“性价比高”,实则权属不明、风险丛生,一旦原车主涉诉、负债或抵押权人实现权利,买受人将直接丧失车辆占有,维权成本高、损失难挽回。
 
    金融抵押车未解除抵押、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仅取得占有使用权,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所有权人或司法机关有权追回车辆。
 
    二手车交易务必选择正规商家,核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抵押登记状态,到车管所查询权属与查封信息,拒绝购买未解押、查封、权属不明的车辆。切莫贪图低价、盲目攀比,严守合规交易底线,守住财产安全红线,让二手车买卖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避免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