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陕西周至法院柔性执行化解邻里妨害纠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生 > » 正文

河南新郑法院巧调漏水纠纷变“赔偿之争”为“服务之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金赔偿”转化为“费用抵扣+服务履行”
  河南新郑法院巧调漏水纠纷变“赔偿之争”为“服务之契”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陈晓华)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商铺漏水纠纷,承办法官跳出“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维,将“现金赔偿”转化为“费用抵扣+服务履行”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既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又有效修复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了“双赢”。新郑市某小区商铺的产权人崔某在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后,向承办法官赵晓维激动地说:“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经过法官调和,这么快就帮我们化解了矛盾,不仅解决了损失问题,也不影响后续的物业服务,太感谢了!”​
 
  2025年9月,一场降雨让新郑市崔某的商铺遭遇“飞来横祸”。因楼顶漏水,雨水顺着建筑结构侵入室内,导致崔某商铺室内吊顶、墙面、商品、电路及装修等多处财产遭受浸泡损坏。事发后,崔某第一时间向所属物业公司反应情况,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察后,表示愿意帮忙修补,但就损失赔偿问题以“责任主体为地产公司”为由拒绝赔偿。随后,物业公司对楼顶进行了简单维修,但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崔某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
 
  该院法官赵晓维受理该案。庭审现场,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崔某坚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物业公司则始终以责任归属地产公司为由拒绝,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赵晓维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若仅就案办案作出判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导致后续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因此,她果断跳出“只审纠纷、只划责任”的传统思路,不再局限于损失金额的核算与责任比例的划分,而是想通过调解将重心引导至如何就地解决矛盾、修复双方关系上,力求通过柔性司法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针对物业公司认为“责任在地产公司”的辩解,赵晓维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楼顶漏水问题无论是否由地产公司导致,物业公司都应积极协调处理,保障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崔某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部分维修义务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现实利益与长远合作关系出发寻求解决方案。
 
  经过赵晓维的耐心疏导与务实协调,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经过协商,双方从现实利益与长远关系出发,创造性达成了和解方案:一是物业公司自愿为崔某抵扣部分物业费,以抵扣金额弥补崔某的财产损失,同时承诺对案涉房屋屋顶进行彻底修复,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二是崔某当庭向物业公司支付抵扣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物业费,双方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场结清。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和解不仅涵盖了本次漏水事件造成的损失,还一并解决了崔某曾提及的2023年商铺反水损失的问题,和解协议双方自愿且即时履行完毕,既彻底了结了纠纷,更修复了此前受损的合作信任关系,真正实现了“一揽子”化解纠纷。​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新郑法院在基层物业纠纷处理中灵活运用“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赵晓维跳出“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维,将“现金赔偿”转化为“费用抵扣+服务履行”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既直接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又通过物业公司彻底修复屋顶的承诺,从根源上解决了漏水隐患,避免了“判而不决、案结事不了”的困境,既高效化解了本次纠纷,还修复了物业公司与商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后续物业服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