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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法院:无证驾驶+醉驾,真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郭文)10月2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5年8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EK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洪某将车停在路边与女朋友电话聊天,因与女朋友发生争执心情不好,洪某看见车上放有之前用于给狗消毒的白酒遂喝了两大口。饮酒后洪某继续驾驶该车往玉屏县城区方向行驶。车行至红花加油站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洪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同日20时57分许,洪某在玉屏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5年8月6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洪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证驾驶、二年内因饮酒受过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洪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均属违法行为,绝不可取。此外,驾驶过程中因情绪波动而饮用酒精同样违反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和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贵州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