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耿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然而,虚拟货币缺乏监管,价格波动大,投机炒作盛行,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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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原告张某通过微信聊天群与被告李某达成协议,向李某转账7万元用于购买U币。后因虚拟货币价格暴跌,张某未能按预期获利,遂以李某“无法律依据获得款项”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出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我国相关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因此交易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拟货币交易看似“高收益”,实则伴随法律与经济的双重风险。投资者应强化法律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人财两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