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没钱就能赖账?
河南新郑法院“追责股东”欠薪无处可逃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高伟)公司账户空空如也,穷尽执行措施却无财产可查,就能躲过债务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硬核释法与柔性调解,最终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主动担责,为公司拖欠三年的劳务工资买单,让“有限责任”不再成为逃债挡箭牌。
三年欠薪路:从“空壳”公司到追债股东
新郑市徐某在河南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从事后厨工作,三年来兢兢业业,却遭遇公司拖欠49400余元工资,徐某多次找公司索要,公司经理温某却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拖延。2022年7月,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到期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后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153元,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4年3月终结本次执行。
2025年8月,徐某通过工商调档查询发现,河南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为温某、顾某和华某,公司章程显示三人合资200万,温某持股60%、顾某与华某各持股20%,但三人至今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徐某遂将温某、顾某、华某三人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三人替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及利息。
释法破局:法理并用击碎“逃债幻想”
庭审中,温某、顾某、华某辩称,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及独立地位,不应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且三人出资期限未到期,无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长期追薪无果的徐某无法理解,情绪十分激动,矛盾一触即发。
该案承办法官高伟与调解员王淑菊迅速分工协作,采用“情绪疏导+法律解析”的调解策略,耐心安抚徐某情绪,倾听徐某的诉求,缓解其焦虑与不满。同时对温某三人详细解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三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结合新《公司法》中“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打消温某三人想拖延履行责任的侥幸心理。同时,向三人出示了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引导三人明晰法律责任边界。
经过高伟和王淑菊反复沟通与不懈努力,温某三人终于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替公司支付拖欠徐某的49000余元劳务工资,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拆解认知误区划清股东责任红线
出资期限并非逃债的合法盾牌。传统认知中,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可暂不履行出资义务,但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则打破这一传统逻辑,强调只要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也必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打消了股东拖延履行责任的侥幸心理。
有限责任并非无限免责护身符。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当出现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或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等法定情形时,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在该案中,温某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温某三人便不能置身事外,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账户空空不是赖账的理由,执行不能更不是债权的“终点”。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就此灭失,债权人可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核查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通过深挖股东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合法途径,让债权追偿“柳暗花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