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文娟 曹红歌)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某建设科技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某地块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双方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施工完成且质保期届满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要求返还质保金。某建设科技公司多次找到某房地产公司沟通无果后,某建设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某建设科技公司剩余质保金及利息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某建设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肖世新认真查看案件基本情况,发现该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因工程质保金产生争议,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本地有一定实力的房地产企业,该案涉质保金金额并不算多,被执行人应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肖世新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的沟通,被执行人仅表示会积极履行义务,但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一直未能给予明确答复。眼看时间一点点过去,案件却无实际进展,面对这样的情况,肖世新法官认为不能再继续等下去了,遂决定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纳失”“限高”的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纳失+限高”主动履行促案结
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双重措施下,案件有了转机,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着急到外地出差,却无法购买飞机票,影响出行。于是,主动联系肖世新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经过沟通,申请人将执行案款一次性支付到法院执行款专户。肖世新法官在确认收到案款后,迅速联系申请人来法院领款,同时也依法解除了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此案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裁判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唯有恪守诚实守信,方能“走遍天下”。(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