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吉林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参加森工社区基层党建联席会议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生 > » 正文

吉林江源林区法院:生命健康不容侵犯 暴力维权适得其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军)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健康权纠纷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的起因是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己是在山上捡松塔时,被被告误认为是在偷松塔,于是对自己进行了殴打,导致自己住院35天,所以现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9千余元。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表示承认自己对原告的殴打行为,但同时表示自己是受雇在山上看护松塔,而殴打原告的原因正是发现原告偷了自己看护的松塔,且在对其进行阻止后遭到了对方的辱骂,这才动手打了原告。基于存在的事实自己可以予以赔偿,但是看原告后续的表现并不像受了那么重的伤,所以认为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并不认可。
 
    厘清案件经过后法院对双方进行了释明,如需进一步明确原告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在确认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后,法院对现有住院材料和各项票据进行了整理和计算,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00余元。
 
    法官提示,财产权益的维护依赖于法律的支持,当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如果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一定要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冲动采取暴力手段,否则不仅会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也会进一步加重自己的经济损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