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严文)在这个“以瘦为美”的时代,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减肥药、减肥食物层出不穷,广告更是打得火热。个别商家借此机会把握商机,大肆宣传“捷径”瘦身的方法,殊不知,一些减肥产品光鲜包装的背后却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涉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药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被害人)无意间在刷小红书时看到了一条瘦身经验分享,分享人冉某(被告人)分享了自己食用减肥药瘦身的成果并附上了自己减肥前后的照片,并在评论处留下了自己的微信号,方便其他人看到后可联系其购买同款减肥药。李某看后非常心动,遂添加了冉某的微信,购买了冉某食用的同款减肥药。
药品没有正式包装,李某收到的减肥药都是用小袋子包起来的,食用了其中一款减肥药后,李某明显感觉到心慌、头晕、恶心等症状,遂来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查明,冉某在杨某处购买了减肥产品,吃了一段时间后瘦身效果明显,便想着售卖他人,赚取一些生活费,在明知减肥产品均系“三无”产品后,冉某仍多次从杨某处购买在微信朋友圈、小红书等各类App上进行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非法获利9000余元。
杨某从赵某处购买减肥药,在赵某明确告诉其药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成分后仍销售给杨某及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2000余元,非法获利9000余元。
赵某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缓刑,现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从网络购物平台处购买减肥药后,明知药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仍将其销售给杨某,累计销售人民币三千余元,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冉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杨某、冉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杨某、冉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科普课堂:西布曲明的危害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被用于减肥药,能抑制食欲,促进新陈代谢,服用后可能产生口干、心跳过速、头晕或头痛、精神恍惚等副作用,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品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