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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非法买卖虎皮虎骨,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老虎好威风,我值得拥有!谁有门路?”
 
  “我这可以有,20万包邮解君愁!”
 
  “成交!”
 
  虎皮虎骨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遵纪守法好公民都知道非法买卖虎皮虎骨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不法分子才会为了利益罔顾法律,破坏生态,最终只能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案件回顾】
 
  2014年,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与买家(另案处理)商定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虎皮、虎骨。李某在俄罗斯境内,从当地人处购买一张虎皮和一副虎骨并偷运入境。李某分两次将虎皮和虎骨运到买家的家中,得到货款现金15万元(还有5万尚未给付),李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后来买家将部分虎骨送给他人。
 
  2019年,经依法搜查,公安机关分别在不同人家中搜到涉案物品,并扣押。清单如下:
 
  1、虎皮(无虎爪);
 
  2、三支空心虎掌、一支残缺空心虎掌;
 
  3、疑似虎骨四十块;
 
  4、疑似虎骨六块、虎掌(残缺)一块;
 
  5、动物头骨一个(含4颗牙齿)。
 
  经鉴定,涉案虎皮(含虎爪)价值为48万元。上述被依法扣押的疑似虎骨,经鉴定,均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扣押机关扣押的虎皮、虎骨,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自己会好好接受改造,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每个国家来说都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物种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更是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悔不当初!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