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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驾驶汽车需谨慎 一不留心酿事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在路口掉头而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天下午,王某开车出门,在路口转弯掉头时,与潘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电动车驾驶员潘某,成员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潘某因王某一直未赔偿自身的各项损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原告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故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