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汪琴)8月底,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4名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要求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7月份针对人脸签到已通报过,鉴于社区矫正对象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蔡家桥司法所对4名社区矫正对象作出了训诫、警告处罚决定。
在教育谈话中,司法所所长江健针对未人脸签到的违规行为,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明确自己社区矫正的身份,服从监管,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如果被撤销缓刑一切将从头开始。
这次处罚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奠定了基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司法局蔡家桥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