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系工友关系,均在泾阳县崇文镇蔡壕村委会员工宿舍内居住。2022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马某酒后在工地宿舍内因生活纷争用啤酒瓶将原告张某头部打伤,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泾阳县医院进行救治,住院8天,花费6000余元,被告马某未给付分文。2022年6月21日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马某给予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张某认为被告马某的行为给自己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遂起诉至泾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查阅诉状及证据材料,了解到原告张某离开宿舍后,被告马某酒后因饮用原告张某妻子携带的红牛饮料,双方产生纷争,被告马某用啤酒瓶将张某头部打伤的事实。对原、被告之间酒后打架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遇到这样的纠纷,若简单的就案办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只会越陷越深,不利于双方以后的工作生活。承办法官一边向被告马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边电话联系原告张某进行电话调解。原告张某主张被告马某应支付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酒后打人不对,但原告住院期间其到医院看望原告被拒,双方能够发生冲突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愿意支付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在辩法析理的同时对当事人情绪进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约定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的时间。当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已经调解结案的时候,突然又接到原告的电话不同意调解。
当原被告双方坐在法庭准备开庭时,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不是无原则的迁就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给双方阐明法律的规定,用法治原则来教育说服当事人,追求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耐心细致地进行案情剖析,使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选择各退一步,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被告马某在法庭现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张某支付了11000元。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追求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合乎法律规定。今年以来,泾阳法院将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做到程序上和实体上公正裁判,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陕西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