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向政仙)4月1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2 年3 月9 日,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朱家场镇行驶至大朱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侧翻入路坎下,1人受伤。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32mg/100ml。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其罚金予以减少,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2022 年2 月12 日下午,被告人潘某驾驶贵D5GXXX 小型普通客车到玉屏县田坪镇岩屋口村舒某某家中吃饭,其间潘某饮酒,当晚与朋友到玉屏风情园吃宵夜,次日凌晨1 时左右,潘某等人准备回家,因站在路边阻挡了卢某倒车,致使二人发生口角。之后潘某驾驶贵D5GXXX 号车搭乘舒某某等人从风情园往平江路方向行驶,行至玉屏县人民医院旁时,与卢某驾驶的贵DTXXXX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现场群众报警后,玉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出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潘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8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因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须依法取得符合准驾驶车型的驾驶证,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潘某曾因酒后驾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更应当汲取教训,及时改正。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务必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拿生命当儿戏。(贵州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