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凤)T公司:“真是太感谢了,没想到我不用打官司就把钱要回来了,既省时又省力,实在是太方便了!”
C公司:调解结束后,C公司又通过电话向调解员表示感谢,“没想到现在这么方便,我在重庆,就这样通过在线视频调解,我们的纠纷就得以化解了,太感谢了!”
2017年11月起至今,通化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重庆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先后签署了三份购销合同,根据购销合同,T公司向C公司销售药品,并将销售药品以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给C公司,总价款为40901.16元。C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8453元货款没有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T公司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C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立案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初步判断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向T公司发放了《诉前调解告知书》,并向其释明诉前调解的相关事宜。在征得T公司同意后,立案法官将案件转送至负责诉前调解的调解员手中,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沟通后,C公司表示承认货款事宜并表示出还款意愿,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在线视频调解,对方双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C公司提供退货凭据金额7369.41元,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清欠款21083.59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伴随着全国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的推进深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优化升级,诉前调解队伍的不断完善,让诉前化解案件量不断增多,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不仅给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带去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