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江林萱)2021年11月6日,喝完酒的张三驾车上路,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张三联系朋友李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张三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明知张三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张三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小编提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